2025年青海企业职工病残津贴领取标准详解

西宁 更新于:2025-07-16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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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我所知的信息,2025年的青海企业职工病残津贴领取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物价水平以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以下是根据以往的政策和标准进行的大致解释,具体标准请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1. "病残津贴领取条件": -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残津贴领取条件。 -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残津贴领取条件。
    2. "病残津贴领取标准": - 青海省企业职工病残津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越高,津贴标准越高。 - 通常情况下,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至100%,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至90%,七级至十级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至80%。
    3. "病残津贴领取金额": - 具体的津贴金额需要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本人工资水平以及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 例如,如果一个职工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且其工资为每月5000元,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为每月3000元,那么其病残津贴可能为5000元(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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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青海职工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标准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二、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

      三、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四、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

      五、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六、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七、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

      八、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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